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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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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ITL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为了快速顺利处理相关问题,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ITL股份有限公司为达成以下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被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目的一旦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规定,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提供财物或服务
    • 以提供应用程序或网页使用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管期限)
  1. ITL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理及保管个人信息方面,谨遵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管及使用期限,或自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及使用期限范围。
  2. 各类个人信息处理及保管期限如下所示。
第3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ITL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下个人信息项目进行处理。
    • < 提供财物或服务 >
      • 必选项目:提供应用程序或网页使用服务
      • 可选项目:
第4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1. 个人信息因超过保管期限或完成处理目的等原因而不必要时,ITL股份有限公司会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2. 即使超过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已完成处理目的,但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而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ITL股份有限公司会将相应个人信息转移到独立的数据库(DB)或其他保管场所进行保管。
    • 法律根据:
    • 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手机号、用户姓名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所示。
    • 销毁程序
      ITL股份有限公司选择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ITL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ITL股份有限公司选择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由ITL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彻底删除个人信息数据库(DB)。
第5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1. 信息主体有权随时行使权力,向ITL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查看、修改、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要求。
  2. 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规定,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FAX)等形式向ITL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第1项规定的权利。ITL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3. 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第1项规定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应当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告示(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表格规定的委托书。
  4. 对于查阅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要求,可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规定,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
  5. 对于修改及删除个人信息要求,如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是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
  6. ITL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信息主体权利规定的查阅要求、修改及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对提出查阅等要求的人是否是信息主体本人或合法代理人而实施身份确认。
第6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相关事项)

ITL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而采取如下措施。

  1.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而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2. 个人信息处理员工的极简化及培训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定负责人,用最少的员工实施个人信息管理对策。
第7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ITL股份有限公司不使用保存并随时加载信息主体使用信息的“cookie”。

第8条(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及拒绝等相关事项)

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及拒绝等相关事项

ITL股份有限公司不会为推送线上个性化广告等而收集、使用、提供行为信息。

第9条(额外使用、提供判断标准)

ITL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3项及第17条第4项,有权在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4条之2规定事项的情况下,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 ITL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而考虑如下事项。

▶ 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与当初的收集目的有关联性

▶ 从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或处理惯例来看,是否对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有预测可能性

▶ 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信息主体的利益

▶ 是否需要采取匿名处理或加密等安全性保障措施
※ 额外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时,对考虑事项的判断标准由业主或团体自主判断后制定并公开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1. ITL股份有限公司总管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为了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投诉、提供受害救济等而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金范俊
    • 职责: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职级:部长
    • 联系方式:+82-62-573-4100,itl01@naver.com,+82-62-573-4100
      ※ 接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姓名:金范俊
    • 职责: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职级:部长
    • 联系方式:+82-62-573-4100,itl01@naver.com,+82-62-573-4100
      ※ 接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2. 信息主体在使用ITL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或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均可咨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ITL股份有限公司会及时回答信息主体的咨询并进行处理。
第11条(韩国代理人的指定)

信息主体有权联络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之11规定指定的ITL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代理人,解决个人信息相关问题处理等业务。 ITL股份有限公司要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相关问题处理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业务等。

▶ ITL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之11规定,指定韩国代理人。

  • - 韩国代理人姓名:ITL股份有限公司
  • - 韩国代理人地址:光州市北区尖端风投企业路46
  • - 韩国代理人联系电话:+82-62-573-4100
  • - 韩国代理人电子邮箱地址:it4100@kakao.com
第12条(受理及处理个人信息查阅要求的部门)

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查阅要求,由以下部门负责。 ITL股份有限公司要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受理及处理部门

  • 部门名称:技术部
  • 负责人:部长金范俊
  • 联系方式:+82-062-573-4100
第13条(对侵犯信息主体权益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获得个人信息侵犯救济,有权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等。 此外,其他关于个人信息侵犯的举报、商谈请咨询以下机关。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直拨) +82-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无区号直拨) +82-118 (privacy.kisa.or.kr)
  3. 大监察厅:(无区号直拨) +82-1301 (www.spo.go.kr)
  4. 警察厅:(无区号直拨) +82-182 (ecrm.cyber.go.kr)

对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36条(个人信息的修改及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规定提出的要求,因公共机关负责人实施的处分或不作为而导致个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有权依据《行政审判法》规定申请行政审判。

※ 关于行政审判的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网站。

第14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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